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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公审薄熙来看中国法治的进步

发布时间: 2013-08-27    来源: 广州市白云区鞋业皮具商会   点击量:1758
 

公开性:公审的“公”更加名副其实

和以往对高官的审判相比,信息公开、透明方面有质的飞跃

上一次审判前政治局委员,是2008年3月25日在天津开庭审理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。当时官方只是简单地发布了消息,庭审被安排在只能容纳30多人的一间法庭,旁听席还没有坐满。旁听人员主要由中纪委、最高检察院、最高法院等官方人士组成,除了摄像、摄影外,庭审现场没有记者,也没有家属。庭审至中午12时暂时休庭,下午1时30分继续开庭,到下午5时,庭审就全部结束,陈良宇第二天即被押回秦城监狱。在沉寂多日后,4月11日,天津市二中院以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。直到陈良宇案尘埃落定,一些媒体才陆续爆出陈良宇的受审过程。

另一个较典型的案例,发生在1998年7月。当时,原北京市市长、政治局委员陈希同因涉嫌贪污、玩忽职守罪被起诉,当审判长在电视上宣布其罪名成立并判处16年徒刑时,陈希同神态沮丧。在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,陈希同没有只字发言,镜头大部分时间在拍摄他的劳力士手表。关于庭审现场的情况,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。

此前,鉴于薄熙来身份和薄案的特殊性,很多人认为会秘密审判。即使官方公布要公开审理此案时,人们所理解的公审,也无非是电视可能多放几个庭审的镜头。2012年8月和9月,官方审判了直接导致薄熙来落马的薄熙来妻子谷开来,重庆市原副市长、公安局长王立军。这两次庭审的公开程度明显超过了陈良宇、陈希同案,官方不仅预告了审理日期,还在审理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披露相关内容。这为公审薄熙来,打了一个不错的开端。

而这次,真的不一样。庭审公开,是本次薄案审判的亮点。这是人民法院首次未借助外力独自完成信息发布,法院官方微博首次成为重大案件审理信息的第一消息源。连续发布长微博,完整公布庭审程序及控、辩、示证、质证的细节,既做到了信息发布与新闻事件同步,也极大地压缩了不实信息的传播空间。

在已经公开的庭审记录中,保留了薄熙来翻供过程中的敏感内容,对涉及中纪委是否存在诱供或逼供问题,也毫无避讳,这说明上传的庭审记录可信度高。

我们把时间拨回到1980年,才能找到类似案例。当时国家电视台播放了江青等人受审的部分内容。那次公开审理,是具有改革意识的中国领导人拨乱反正的行动之一。法治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,与33年前相比,显然这场审判更为精致。

审判公开意义重大,公审薄熙来开了个好头

有公开才有监督,有监督司法权力才不会滥用,对此黑格尔曾有段经典的论述,“公开的依据在于,首先,法官的目的是法,作为一种普遍性,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;其次,通过审判公开,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”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也规定,除有关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、未成年人的案件,“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”。

然而公开还要名实相符,公开绝不仅仅是让法庭里进去一些旁听的人、架两台媒体的摄像机就算数。真正的公开,在于不对旁听的群众和媒体进行刻意选择,不对庭审信息的外流做限制,各种庭审记录可以随时被有需要的人调用,重要的裁判文书上网,重大案件由法庭主动直播……

在公开的名实相符方面,审判薄熙来无疑开了个好头。这不仅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有示范意义,对普通案件的公开也有督促意义。

公正性:公审的“审”做到了公正、审慎

薄熙来(被告人)自我申辩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护

在本案审理中,薄熙来在辩论阶段,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现辩护道:“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,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,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,还包括辩护人,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。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,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。”

这句话说得很好,法院也确实没有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。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庭审记录,薄熙来逐一反驳了对他的指控。他对包括他妻子在内的证人的可信度,提出强烈质疑,这些证人或亲临现场、或通过视频录像就薄熙来受贿指控作证。

很多人一开始认为这种重大案件的庭审过程不会有意外发生,但从薄熙来案的审判进展看,跌宕起伏,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照本宣科。庭审几乎完全保护了薄的辩护权。无论是控方、还是法庭合议庭,都没有限制、随意打断被告的所有辩解,也没有打断被告辩护人的发问与质证。第一天审判后,被告人薄也认为审判是公正的、理性的。这也反证了本次审判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成功。

较多使用客观证据,证人出庭率高

陈有西律师指出,中国目前的受贿审判,一个最严重的问题,是靠口供定案。而口供这样的主观证据,其证明效力低于物证等客观证据,也会助长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。

但本案的审理中高度重视用客观证据链进行指控,不是靠薄的口供和证人的书面证言。从受贿罪通过款的走向、经手人、旁证、物业所在、行贿细节审查、項目帮助关联性、家庭关系的明知证据入手,不强迫被告自证其罪,用证据链证死真相。

有统计表明,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的司法,证人出庭率普遍地低于5%,而大量地方法院的证人出庭率甚至低到1%以下,如此令人震惊的证人低出庭率,自然无法保证司法的程序公正,由此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实体公正。薄案,除了书证、证人证言、音频视频证据,相继出庭的重要证人有徐明、王正刚、王立军,与一般案件相比,这样的证人出庭率已是可圈可点。

“翻供”等情节引起的辨析,对民众有普法作用

本案审理最受人瞩目的一个情节,就是薄熙来当庭翻供。公诉人则提请法庭注意,针对被告人翻供等行为,可知其拒不认罪的态度,法庭必须依法从严惩处。

这引起很多人好奇,难道翻供会罪加一等?其实这是误解。

如前所述,对被告人定罪,要综合分析各种证据,尤其要依靠客观证据,被告人翻供与否,都不能撼动客观证据对罪行的证明作用,无法最终影响罪与非罪。而且,根据程序,如果被告人的原始供述不是非法取得,那么原始供述的证明效力优先于翻供的陈述。

但是,被告人在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采集证据的压迫下已经做出供述,却又在庭审时翻供,这说明其认罪态度不好,丧失了法定的从轻情节,所以会影响对其量刑。

对于上述问题的关注、辨析,有利于民众了解法律、理解法律。

期待法治更进一步

本案从案发起,就让人感受到法治的气息

关注薄案的人,有些认为这是一起政治事件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审判薄熙来是由海伍德案这样的刑事案件引发,这与当年审判江青等“文革头目”那种先政治后法治的顺序已经截然不同。

退一步讲,就算是政治问题,也只有法律化才有可能公正解决。托克维尔就说过,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变成法律问题。将重大问题最终纳入法治轨道,这就是方向。

期待法治朝着更完善的方向进步

法律界人士对本次庭审充分肯定,同时也提出一些瑕疵。如法律学者贺卫方认为,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出现一些情节与问题应该被抓住深究。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在第二天的庭审中,律师发言说:“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,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11.15案件,实际上不是,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,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,与尼斯的房屋无关。”这是一个重大线索,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经济犯罪,不应该对此放过。

指出上述可能存在的问题,表现了人们对完美法治的期许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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